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梅发改价格字[2009]8号
梅河口市自来水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保护水资源的文件精神,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真正体现新供水工程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兼顾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的定价原则,确保城市供水工程逐步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根据《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联[2009]163号)的有关规定,经成本审核,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通过,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新水源城市供水价格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80元调整到2.80元;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00元(机关团体用水)和4.00元(经营服务用水),统一调整到6.00元;特种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4.00元调整到7.50元。
二、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为终端价格。二次供水收费并入城市供水价格,自来水公司承担现未接管且非直供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所发生的二次供水费用(除高层外)。
三、加强企业管理。供水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本降耗,减少漏失率,提高供水质量。
四、加大检查力度。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耐心接待居民群众有关水价政策的咨询,以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六、执行时间。此价格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调整 供水价格 通知
抄报:吉林省物价局
抄送:市建设局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梅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