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公开制度
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机关工作的公开、公正、规范和高效运行,确保我局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公开制度,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公正、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切实推行政务、事务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工信局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增强机关政务工作的透明度,推动工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推进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坚持高效便民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依法依规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注重精细化和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好参与。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积极推进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信息公开,推进行政过程全面公开,深化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和回应社会关切,使阳光政府建设有明显进展,政务开放参与有新的突破,政务公开能力有较大提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将其摆在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重要位置。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责任人为成员,加强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二)完善措施,提升水平。进一步细化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加大主动公开力度,规范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和公开形式,强化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做好网站维护更新,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三)强化监督,务求实效。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督促力度,通过督促检查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扎实有效地进行。
附件:1.《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议公开制度》
2.《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策解读制度》
3.《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众参与、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回应制度》
4.《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5.《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新媒体发布管理制度》
6.《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清单动态调整制度》
7.《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范性文件发布审查制度》
8.《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9.《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件1:
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议公开制度
一、为增加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二、政务信息公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
三、政务信息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房产局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四、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务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五、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
(1)本局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2)本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3)本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4)专项资金、救灾物资分配使用;
(5)制定和出台涉及全局的规章制度;
(6)涉及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国家、省、市与工业经济相关的政策和信息。
(8)部门领导成员的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9)政府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政府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六、下列政务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附件2:
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解读范围。出台单位相关规范性文件,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解读。
第三条 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可通过主要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四条 公开平台。政府门户网站是本局规范性文件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材料公开的第一平台。凡需进行解读的,其解读材料一律通过该网站公开。
第五条 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政策解读的专业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众参与和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回应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把政府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加强和改进政务舆情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加强公众参与程度
积极鼓励广大公众采取网上调查、网上留言、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提出关于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加强对政府网站、微信平台建设的指导,强化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的信息公开功能,建立信息优先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各类权威信息。
二、切实做好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回应
加强新闻发布在舆情应对中的作用,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的事前舆情风险评估,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需重点回应的政务舆情:
1、对政府及其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
2、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
3、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道德底线的。
4、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
5、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主动回应的。
三、政务舆情报送
发现重大政务舆情时,第一时间向宣传5部门、网信部门报告,同时向市政府办报告;一般性政务舆情,与网信部门沟通,同时向市政府办报告。
四、 舆情回应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责。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尽职尽责。
(三)强化交流互动。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及时公开热点,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四)加强督查指导。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而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公文制作单位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5:
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新媒体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加强安全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根据中央、省、市对政务新媒体发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发布,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通过即时通信的政务公众账号平台面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局政务新媒体发布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科室(单位)指定一名管理员,承担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管理职责,是政务新媒体发布的直接责任人。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所辖政务新媒体发布内容的审核及监督,是政务新媒体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局各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的业务科室(单位)的政务新媒体发布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综合科作为局政务新媒体发布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政务新媒体发布相关工作。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内容要紧紧围绕工业和信息化的中心工作,贴近民生民情,注重服务,善用网言网语,提高亲和力和吸引力,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五条 根据发布目的不同,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分为即时信息、一般信息和重大信息。政务新媒体发布要遵循“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的程序。信息发布后,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应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即时信息,是指为营造政务新媒体的亲和力和吸引力,转载相关公众账号信息。即时信息由局分管领导授权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即时审核并发布,如即时审核对信息内容把握不准,应向其分管领导报告,待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一般信息,是指各科室(单位)为宣传局工作动态,扩大局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与外部环境,根据实际工作采集、加工、整理的一般性新闻信息。一般信息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发布。需通过局政务新媒体平台发布的,报局综合科会审后发布。
第八条 重大信息,是指各科室(单位)为保障人民权益、服务群众,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重大决策、规划、职权制度等公众须知信息。重大信息由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局综合科把关,并呈报分管局领导审定签发后发布。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由各科室(单位)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及负责人管理,不得擅自移交密码,要定期更换密码。管理员登录账号时要使用专用电脑或专门移动终端设备,不得将个人账号和政务新媒体账号混用,不得在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要及时退出,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个人观点、意见和情绪的倾向性言论。
第十条 对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的舆情,应按照《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众参与、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回应制度》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过程中如有涉密事项,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6:
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清单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 根据《梅河口市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监督管理以及动态调整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权力动态调整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工作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工作部门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七条 对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我局工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第八条 因法律法规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法律法规生效后予以调整。
出现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形而未按时申请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责令其按程序调整权责清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提出意见建议,工作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投诉或举报。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我局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条 我局工作部门应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最新保留的权责清单,同时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本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权力运行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我局工作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权力运行考核评估制度,以权责清单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开展部门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及监督管理可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网上督查相结合,政府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备案、通报与发改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我局工作部门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自行更改权力事项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我局工作部门权责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我局工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
第十六条 我局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权责清单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于政府行政权力动态调整及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范性文件发布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本单位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有效期内可以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送签发布前应由起草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同上级管理部门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局办公室负责审核,经审核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起草科室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由起草科室将草案和草案说明送交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科室作说明,草案经审议、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由局领导决定、签发。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采取适当形式公布,其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应公开的除外。规范性文件应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局办公室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附件8:
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了规范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局股室都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局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局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至少每日2次查阅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至少每日2次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行政机关收到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电报、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3)当场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实质内容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 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联系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六、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收费许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附件9:
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是指我局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以下事项的决定应当预公开:
(一) 涉及本局规范性文件及其它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
(二)涉及本局发展的重大决策;
(三)人事任免、考核和任用;
(四)涉及机构改革中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的重大变动。
第四条 预公开的方式: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公开栏;
(三)书面征求意见;
(四)其他使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预公开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
第六条 可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相关股室所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七条 预公开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