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梅交发〔2017〕167号
局属各基层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等八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2月25日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信息公开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的原则,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履行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认真落实上级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严格依法办理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事项,做到办理事项有程序、有标准、有时限、有结果、有回复。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序,要做到透明化和可操作化,要为方便群众办事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政务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公开内容不实、误导公众、引发社会负面影响的信息。
五、政务信息对外公开的内容包括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责任分工;交通发展规划、工作目标、计划总结;交通行政审批依据、标准、程序、时限、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办理结果;交通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和收费期限;交通项目建设标准、期限、审批、环评、招投标等情况;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结果;财务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交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措施;公开承诺办理的其他事项。相关信息的公开不得有疏漏,不得瞒而不报或迟报。
六、一般性的政务信息必须在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开,涉及职能调整、人事变化等信息,必须即时上报公开。
七、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各办公室拟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必须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后,再由行政办公室予以公开,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八、利用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宣传媒体、会议通报等有效形式公开政务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九、建立政务公开档案,每次公开的内容均要存档。
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面抓好政务信息公开的管理、实施、监督、考核工作。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都应当主动公开。
四、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六、在公开政务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七、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或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八、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九、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局属各单位、各科室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三、局政务公开小组办公室为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对单位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四、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如下程序:由信息提供的单位、科室提出审查意见,经局政务公开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对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其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五、拟公开涉及突发事件、重要数据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六、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经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七、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九、各单位、科室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
十、对拟公开的信息未审查或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保密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预公开制度
一、为增强我局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二、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局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三、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四、根据本局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我局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涉及我局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五)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六)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七)涉及我局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九)涉及局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五、预公开采取的方式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六、预公开时间自我局作出预公开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七、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内部公开制度
一、内部政务公开的目的和意义
内部政务公开是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干部职工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廉政、勤政的有效方式。对于加强监督制约、净化干部队伍、促进行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内部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干部的任职、考核、交流、奖惩、使用情况;
(二)财务收支情况。包括接待费、公车费用、办公费、基建支出等;
(三)较大基建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和预、决算情况;
(四)大宗物品采购、重大项目开支情况;
(五)固定资产处置情况;
(六)重大管理事项决策情况;
(七)专业技术职称、荣誉称号评审等条件、程序和结果情况;
(八)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
(九)干部职工关心的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三、内部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设立内部事务公开栏;
(二)召开干部职工大会通报;
(三)召开局务会通报;
(四)发文通报。
四、内部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
(一)内部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做到真实、完整、规范、有效,以便能够让全体干部职工及时了解;
(二)公开的政务内容应当是现行有效的事项。对发生变化的事项要及时更新,并通过有关渠道予以通告;
(三)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日常性的工作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内容及时公开;
(四)公开本着简便易行、便于干部职工知道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公开方式。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相关部门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向申请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三、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等应当及时登记。除可以及时予以答复的外,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四)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依申请公开的禁止行为
(一)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和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政务信息。
五、依申请公开的期限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凡当场可以提供的,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
(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在所规定的时间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并且另行确定公开时间。重新确定的公开时间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一)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二)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三)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七、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一、为加强对局属单位、机关各科室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局属单位、局机关科室。
四、考核内容
(一)制作本单位、本科室拟公开政府信息计划情况;
(二)按时上报制作或获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三)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务信息情况;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五、考核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六、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和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方式。
七、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八、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单位、科室,由局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议较差的单位、科室,按照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有效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交通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了过错行为,并造成一定结果发生的,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及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行动迟缓、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效果的;
(二)没有组织领导机构、未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工作责任未落实的;
(三)载体建设严重滞后,公开形式走过场的;
(四)未按公开目录规定内容,该公开而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执行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违反公开程序,超越公开时限的;
(六)不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对申请人造成损失,使政务公开工作受到影响的;
(七)不履行和兑现公开承诺事项的;
(八)因主观原因,政务公开工作造成失误的;
(九)干扰政务公开检查和监督,或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十)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