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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于印发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

认定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梅交〔2018172

 

局属基层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发布审查制度》、《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制度》、《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和《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会议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1月7日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为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制定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涉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公开属性经分管领导审核,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五、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代拟承办科室或基层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六、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七、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拟稿单位将该公文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工作材料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发布审查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作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时限要求,通过交通局门户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二、规范性文件应当配套做好解读工作。规范性文件解读实行“谁起草、谁解读,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

    三、解读部门要围绕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准确客观解读文件、解疑释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进社会共识。

    四、解读内容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依据、征求意见情况、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等。

    解读方式主要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

    五、解读材料经主要领导同意后,解读部门应当在文件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或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六、局法制科具体负责以本单位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上报。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单位局务会议或党组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规范性文件提交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合法性审查的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相关文件;

    (五)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和单位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相关参照的材料。

    八、局法制科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局属单位、机关科室。

    九、局法制科在审查局属单位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局属单位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局属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材料;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

    十、局属单位、机关科室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局法制科备案。

    十一、局属单位、机关各科室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局法制科。

    局法制科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列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之一。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制度

    

    为及早发现、及时化解网络中的不和谐因素,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控机制,交通运输局把网络舆情作为新时期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强化网络舆情回复办理工作,提高舆论引导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一是健全网络舆情监控收集机制。成立了舆情处置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人员每天按时登陆网络平台,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网上来信的收集工作。在舆情监测工作中,凡出现瞒报、误报、漏报舆情信息的,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是完善舆情类别划分制度。在原有网络舆情分级及处理预案的基础上,完善应对网络突发事件的实施方案,根据舆情性质和涉及范围划分类别。对反映情况属实或一些比较客观的批评性网络舆情,做到及时回应,公开答复,力争主动性;对反映情况失实的,及时纠错、公开辟谣;对媒体关注敏感性事故,采取接受媒体专访等方式予以应对。

     三是规范网络舆情处置流程。制定网络舆情分类及处置流程,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由局党办对每天的舆情信息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可能引起关注的负面信息做出预警,反馈至相关科室或局属单位,同时明确回复、办结时限,最终由网络发言人及时跟帖答复。针对网络上涉及面广的投诉性留言或网贴,及时组织人员召开网络舆情研判会,准确查找原因,核实反应的问题,经主要领导审核后做出回复,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局行政决策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局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的交通运输发展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或者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制度措施;

  (二)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运输中长期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三)重大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四)年度重要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

  (五)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六)涉及交通运输体制机制方面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七)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八)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九)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 第二条规定的决策事项由局长主持召开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决定。需要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在局行政班子会议审议后再次提交局党组会研究。  

  第四条 决策起草单位、科室应当对拟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第五条 对涉及交通运输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决策起草局属单位或机关科室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七条 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起草局属单位或科室应当通过网站、公众媒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八条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决策起草局属单位或科室还可以根据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广泛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的;

  (三)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公开征求意见或组织听证后,承办单位应将相关意见进行收集整理,认真研究分析,采纳合理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采纳的意见,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通过局务会议的形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上级党政机关批准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20日内,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及有关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依法不得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承办单位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严格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会议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扩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加强机关建设,更好地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协调工作,提高执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公开的范围

  组织召开的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等工作会议,凡研究决定事项不涉密,均应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也均应通过网络、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二、会议公开的形式

  会议公开依托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以部门动态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公开。

  三、会议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总结重点工作的进展及完成情况,研究并提出下一步重点工作任务和具体实施意见;

    (三)组织召开各业务会议,促进全市交通事业发展。

    四、会议公开实施

  会议公开由行政办或党办负责,会议产生的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等不涉密的情况下均应主动公开,确保会议公开工作及时规范,让民众更多知晓、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