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政府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行政机关及部门居民委员会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及部门居民委员会依法行政和为人民群众优质服务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的新八道江服务。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所有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五条 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1.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宣传发动群众,被评部门和行业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目标、开展自查自纠等;
2.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部门和行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召开评议大会,评议代表与被评部门和行业负责人、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部门和行业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4.被评议的政府、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5.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依靠人大、政协支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评议结果要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单位,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单位,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的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选聘和培训。社会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评议代表在聘任期内不得兼任被评部门和行业自聘的评议代表或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条 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政务公开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整改等。
第十二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4.严禁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5.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严禁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7.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8.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社会评议代表违反规定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梅河口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林业局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公共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林业局统一领导、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林业局和部门居民委员会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一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林业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单位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5分;
2.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每缺一项扣5分;
3.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外网)的,扣10分;
4.未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扣5分;
5.未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5分;
6.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7.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8.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9.未按要求在网上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5分;
10.不按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每次扣5分;
11.对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
12.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13.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5分;
14.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档次。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原则上按参评单位总数的四分之一为先进单位。所有被考核单位得分在70分以上的(含70分)为达标单位,7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成员由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五)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经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范围包括:
1.林业局各部门;
2.各部门居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等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3.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建设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载体(主要是政府网站)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
7.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8.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的公开和执行情况;
9.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制度的公开情况;
10.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11.责任追究情况。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12.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13.林业局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为: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梅河口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
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梅河口市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条 林业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林业局和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行政审批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送林业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梅河口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区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主体是: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部门、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部门、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预防,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有错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追究决定由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出。
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
(二)因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直接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等不良影响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于形式,政府信息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
(四)应当公开的内容,没有按规定的要求、时限、程序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人员影响、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对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八)属于个人隐私,公开后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九)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情况,公开后对当事人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与执法有关,公开后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绝、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二)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更新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对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按规定办理的;
(四)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五)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办事推诿,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多次受到投诉,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明知错误,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第八条 责任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三)虽经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给单位、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责任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查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根据情节明确责任后,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梅河口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区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林业局政府机关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 林业局和各部门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三)政府各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四)办事的程序和时限;
(五)林业局和各部门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六)林业局和各部门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八)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林业局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林业局和各部门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监察部门审查。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梅河口市林业局网站(mhks.jlforestry.gov.cn/);
(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林业局自编刊物、宣传手册、办事指南、服务系统。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林业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林业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林业局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议,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林业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梅河口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试行)
为确保政府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解读范围。
出台本机关规范性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解读。各科室自行出台的重要文件,也应通过相应载体进行解读。
二、规范解读程序。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科室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科室在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林业局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二)解读方案经所在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并报送机关办公室。
(三)机关办公室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及解读方案呈送局领导审签。
(四)解读方案经审定后,各科室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信息公开网发布。
三、创新解读形式。
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可通过各科室负责同志撰稿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四、建立解读队伍。
各科室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五、健全解读机制。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科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本机关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六、完善考核管理。
将政策解读制度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录,作为我局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各科室和个人年度考核,严格进行考核奖惩。
七、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梅河口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舆情回应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和省市关于建立政务公开舆情回应制度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舆情监测收集。健全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主要门户网站、用户活跃论坛、微博、新闻跟贴,以及传统媒体的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形成全覆盖的舆情监测体系,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通过与门户网站以及政府应急、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政务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
第二条 应对处置。按照把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结合起来的要求,建立完善全方位的综合防控体系。涉事片区责任主体,通过网下实际工作,及时妥善处置政务舆情反映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对处置不及时、应对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以问责。规范处置流程,健全政务舆情受理、转办、反馈机制,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
第三条 公开回应。健全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机制,把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回应以事实说话,实事求是。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推进政务微信与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快速传播政务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积极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多角度回应,深层次引导。
第四条 舆情回应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责。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尽职尽责。
(三)强化交流互动。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及时公开热点,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四)加强督查指导。要加强对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政务微博等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督查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和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考核。要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而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