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我局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签发布前应由起草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同上级管理部门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局办公室负责审核,经审核后,起草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修改后由起草部门将草案送交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的媒体包括:
(一)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
(二)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门户网站;
第七条 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对外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最终由局政府办(法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