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优化行政权力运行,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督,根据我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指与已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主要包括主体责任、职责边界、实施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三条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框架体系按照省、市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和要素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是指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因行政权力事项设定、变更、下放、取消、暂停、启用,以及行政权力运行基本要素和行政权力对应责任进行清理优化完善等管理行为。
第五条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遵循权责一致、依法规范、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便民高效、创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事涉科室(单位)的责任清单应与民政局公布的权力清单一一对应,并与权力清单同步实施动态调整。未经批准,实施科室(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本科室(单位)责任清单。
第七条 事涉科室(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单位)责任清单进行清理优化完善,并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申请动态调整等工作。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科室(单位)应当申请变更责任清单要素:
(一)权力清单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如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废止;部门“三定”职责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调整部门职责;机构编制部门调整部门职责事项等);
(三)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四)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前置改后置审批等要素需调整的;
(五)权力事项部分调整、合并或分设,需相应变更要素的;
(六)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 对第八条所列情形需调整责任清单要素的,行政权力实施单位(民政局)应在调整事由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编办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包括调整理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依据、拟调整后的责任清单等材料。
第十条 民政局行政审批科应当在收到本系统内相关科室(单位)调整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市政府审查同意后调整。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的责任清单,经相关部门告知后,民政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责任清单相关内容的更新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科室(单位)应各司其职,协调解决责任清单动态调整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一)民政局行政审批科负责责任清单动态管理的综合协调以及对责任清单的主体责任、职责边界、责任事项的审查;负责对责任清单的权力编码、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依据的审查
(二)民政局办公室负责对责任清单的追责情形的审查;负责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责任清单。
(三)具有行政权力事项的科室(单位)负责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民政局行政审批科申请动态调整责任清单的有关内容;负责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确认的责任清单,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民政局行政审批科应建立责任清单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制度。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民政局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