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梅河口市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
照顾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政办发〔2020〕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办法为不断提升老年人福祉,满足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不断完善为老服务体制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不断满足养老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使全市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党政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兼顾城乡,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政策衔接、强化服务。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异业融合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格局,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托、老有所助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发展需求,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梅河口市养老产业用地专项规划》。依据规划要求,按地理位置、距离、人口数量,科学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计划指标。对规划可以分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按相关政策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对需要在其他建筑物内部配建或确实不具备单宗条件下的养老服务设施,土地规划部门可将规划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指标纳入所在宗地的土地供应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承担配建任务的具体内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
(二)落实老年人补贴标准,激发养老机构保障动力。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生活津贴补贴制度。对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给予补贴,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困难老人入住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按身份类别和身体状况给予补助。即:城乡特困及低保家庭老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及未脱贫建档立卡家庭老年人,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程度且当年入住机构6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年分别给予机构补贴1200元、2400元、36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对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补贴;对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20元补贴;100(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800元补贴,以上津贴、补贴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形势逐步调整补贴范围及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三)搭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整合为老服务资源。有效开展多层次、多主体、多模式的居家养老照护服务。探索完善“田园式”养老、“互助式”养老、“候鸟式”养老等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扶持等手段,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推动养老产业良性循环;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全方位参与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为居家养老机构提供综合责任保险等风险保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旅局、通化银保监分局梅河口监管组及各乡镇<街>)
(四)完善户籍配套制度,落实服务保障措施。老年人可根据本人意愿投靠子女落户城镇,子女户口发生迁移的,老年人可同时办理户口随迁。迁户老年人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配套为老服务设施,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每百户以不低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每百户不低于4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所在乡镇(街)统一调配使用。持续推进农村困难老年家庭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乡镇<街>)
(六) 深入开展敬老爱老活动,营造尊老助老氛围。以“敬老月”活动为载体,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积极投身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所能的发展格局。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设立“敬老爱老奖”等荣誉奖项,加大对为老服务示范单位的奖励和表彰力度,为深化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民政局)
(七)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调解、仲裁和法律咨询等活动,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制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涉及老年人的服务事项实行减、缓、免收服务费等规章,保证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助,实现应援、尽援、优援、速援。同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将老年人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残联)
(八)实施相关老年优待政策,提升老年人幸福指数。落实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收费公园、园林、景区、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老年人免收门票,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所有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老弱病残专座,持续推进公交驿站建设,公共卫生间按比例设置无障碍设施;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使用宽带互联网,其安装费、使用费等按70%收取;养老护理员免费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机构参加消防培训的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国网梅河口市供电公司、吉视传媒梅河口分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供热公司)
(九)完善卫生保障,深化医养融合发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及健康危险因素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开展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医疗机构,开展老年病、康复、护理、中医和安宁疗护及临终关怀一体化服务。有效推进精神康养机构建设,提升社区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指导建设水平。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乡镇<街>)
(十)倡导亲情养老,探索家庭养老机制。支持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生活,督促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依法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探索建立带薪休假、“喘息照顾”等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试点。为照顾老人的家庭成员和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建立老年人定期探视寻访制度,各城乡社区(村)依托网格员开展巡视探访工作,市财政予以适当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乡镇<街>)
(十一)优化老年教育资源,探索教育多元保障模式。整合利用现有的社区教育机构资源,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老年人及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推动成人高校和广播电视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老年大学”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教育资源。支持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简化申办手续,压缩办理时限,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减免困难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社区图书阅览室优先向老年人开放,有条件的社区可增设老年人学习专区和远程教育室。对体弱多病但仍有学习需要的老年人,社区可采取“送学上门”的方式,为老年人送去学习资料。鼓励社会各界各种资源进入老年教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加强老年大学与社会教育机构的合作,鼓励组建老年教育联盟,支持老年教育领域社会组织、老年志愿服务团队、专业社工队伍发展。强化老年教育向农村延伸,有效发挥志愿者作用,丰富老年人学习生活。(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
(十二)完善老年人体育设施,充分发挥为老服务功能。支持和指导各级各类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化全民健身活动,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有关规定,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在公园、广场、绿地、城市空置场所及社区周边空地建设体育场地设施时,应为老年人健身提供方便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不断提高各类体育场馆开放率,对现有老年人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不得擅自改变现有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场地设施的用途,结合老年人口密度,科学规划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场所,推动城乡体育事业统筹发展。(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自然资源局、乡镇<街>)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民生工程,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原则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都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监督责任,督促指导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积极投身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所能的发展格局。加大宣传力度,对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积极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深入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