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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和局各科室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制度。由本局和局属各单位发布的涉及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设定其义务,规定行政奖惩、法律责任等内容,形式规范,适用于全局范围且适用时间较长的文件均属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包括如下基本内容:制定目的、旨、依据、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上、主管科室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解释科室、生效时间等。 

  第四条本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2.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由本局自行决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局领导批准。属于局各科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本局自行制定,报局领导批准。 

  第六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 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如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与其充分协商力求取得致意见,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审査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期。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协调情况等。 

  第八条应当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本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第十一条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部门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本局领导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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