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权责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充分发挥清单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上下联动、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实行即时动态调整与年度集中调整相结合的调整机制。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清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清单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以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修订、废止或失效的;
(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决定调整的;
(三)本部门职能或事权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应予调整的。
清单事项发生变化主要是指新增、承接、取消、下放、整合、拆分等清单事项,以及事项的依据、类型等要素调整。
第四条 本部门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权限和程序。
(一)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决定调整事项,涉及省市同一事项调整的,根据省审计厅的调整情况,局法制科应当在5日内告知有关业务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在10日内将有关权责清单调整到位,报局法制科审查把关。局法制科在5日内审查通过后,上报局领导审批签发。局办公室在局机关网站及时对外公开调整情况。同时,局法制科负责依法向市委编办书面备案。
(二)依据市级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决定拟调整清单事项的,局法制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应当在上述文件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局机关的名义向市委编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委编办审核同意后,启动相应调整工作并按程序公开。
(三)仅涉及清单要素调整的,局法制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应当在依据文件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委编办审核同意后,启动相应调整工作并按程序公开。
第五条 本部门清单年度集中调整权限和程序。
根据市委编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局法制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做好相应调整工作,并按程序公开。
第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及时在局机关网站、政务服务网等网络平台发布清单调整情况,并按程序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等关联清单,公布调整后的各类清单事项内容等。
第七条 局办公室做好有关涉及权责清单等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