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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政府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各工作部门(科、室、所)在履行责任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设在局办公室。

第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六条  本局各工作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提出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获取部门(科、室、所)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及法律法规依据。

(二)核实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获取部门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形式送本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如需延长审查期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审查机构应征求第三人意见,如第三方在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的期限内。

(三)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根据本局保密审查机构的意见,主管领导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对不能确定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确定。

(四)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分别编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于不予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做好答复预案。

第七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应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第八条  本办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