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对前款所规定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局办公室备案、审查。
第四条 报送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表;
(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 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内容如下:
(一)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 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 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 程序是否合法;
(五) 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 属于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向报备单位提出撤销;
(二)属于适用依据错误的,向报备单位提出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的建议;
(三)属于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向报备单位提出撤销的建议;
(四)属于程序违法的,向报备单位提出撤销的建议;
(五)属于处理不当的,向报备单位提出变更或责令改正的建议。
如有上述之一情况的,局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审查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备案审查意见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报备单位。
第七条 报备单位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意见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报备单位对备案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备案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局办公室复核。局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局办公室在对重大行政处罚进行备案审查时,有权调阅相关资料。
第十条 对未按规定报备的,局办公室应当责令报备单位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