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履职依据返回外部展示平台

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证据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4、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5、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受理地点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6、启动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进行书面记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补填审批表。

  7、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书面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员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五)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采取上述第一、三、四项调查方式的,应同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8、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9、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10、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会议纪记录(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11、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12、集体讨论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

  13、 部门负责人或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应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14、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理,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

  15、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载明送达日期。

  16、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证明。

  17、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符合法定条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18、依法采用委托、转交、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对送达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19、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2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21、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和音像记录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

  2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3、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