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为确保我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促进我局各科室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发文稿纸和正式行文版记上方分别设立“公开方式”和“信息公开选项”,认定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三条 在公文认定公开属性前,负责公文制作的科室应当对公文类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其他关联行政机关的,应与其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
(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具体应该主动公开信息如下: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情形如下: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三)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四)联合发文,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五)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公文制作科室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发布文件前,在上报拟稿时由起草科室确定其公开属性,未标识公开属性的或标识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未说明理由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科室重新办理。
第七条 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