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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异地转移

20240724-3966-8937941 来信时间:2024-07-24 12:14:08

本人户籍原在吉林梅河口市,2004年迁至广东深圳市至今。 本人于1995年10月16日-2004年12月30日曾供职于梅河口市医药药材供销公司,2001年改制为金弘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被吊销,法人现已过世。 本人今年3月想将上述时段社保转至深圳时,发现公司并未按要求给交社保。 因本人在深圳无法返梅,经多方咨询梅河口社保部门,同意可由个人补交该时段社保,但如要转到外省,则需有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审计或法院等任一部门的相关确认文书才可办理。 随后又联系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及法院等单位,均称自身无法解决,但都认为应由其他单位办理。 每个单位拒绝的理由可能是充分的,但我无法理解:本人的劳动工作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所在公司未交社保也是事实,本人也自愿主动个人补交该时段社保,这也合乎当前国家的相关规定精神,但梅河口的相关职能单位为何就不能基于客观事实,破除本位主义,勇于担当作为,实实在在地为普通百姓解决这一合理诉求呢?! 我对原生我养我的那片土地仍存深厚感情,因此愿寻此渠道诚请市长指定:由社保部门牵头,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配合一同研究解决本人合理诉求。 该问题事关本人的合法利益,更关系到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事情重大,利益攸关,望贵地务必重视,不能儿戏。因怕政策有变,望10个工作日内给一满意答复,否则不保证会以其他方式反映解决,望予理解! 顺祝领导身体健康,工作顺利;更祝梅河兴旺发达,再造辉煌!

您好: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梅河口市长信箱的关注与信任。就您反映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如下: 社保转移问题不在我局业务受理范围内,建议转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梅河口市长信箱的关注与信任。就您反映的问题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答复如下: 经我局核查业务系统,诉求人目前在梅河口市不存在参保信息以及缴费记录。依照《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文件规定:“二、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因此不由社保部门负责。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梅河口市长信箱的关注与信任。就您反映的问题商务局答复如下: 非本单位职责,建议咨询工信局。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梅河口市长信箱的关注与信任。就您反映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局答复如下: 诉求人所需的涉及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法律文书,我单位并不能出具,非本单位职责。 最后,欢迎您再次来信。

回复时间:2024-07-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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