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超市购买的梅河口市北环路3785号吉林省长白人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参酒存在以下问题: 一、配料表排序为:人参(人工种植)、白酒。一瓶酒人参都看不到,明显是白酒更多。没有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行政处罚。 二、人参酒正面标签显著位置文字强调添加了有价值长白山人参,但是没有长白山人参含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 配料的定量标示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行政处罚。 本人诉求: 本人诉求:本人诉求:请电话组织调解,并尽快处理答复,避免向国家信访局投诉行政不作为、懒政。该件为投诉件。如协调不成功会另起举报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