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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分局局长

20260228-3915-9425642 来信时间:2026-02-28 09:43:26

你们在办理我反映河口市万宝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是否合法的问题期间,在2025年12月8日询问我的地址后,告知受理了我的投诉。(有电话录音) 可是1月28日,你们又以我没有向你们提供地址等信息对我的投诉不予受理这个理由完成处理。 请问你们平时都是这么执法的吗?

您好: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梅河口市长信箱的关注与信任。就您咨询的问题梅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如下: 2026年1月26日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诉求人的投诉中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及通讯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和《吉林省依法处置谋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投诉举报人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诉求人关于梅河口市万宝城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26年1月28日短信已告知诉求人关于梅河口市万宝城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不予受理。诉求人如对反馈结果不满意,六十日内可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欢迎您再次来信。

回复时间:2026-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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