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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诉申请书

20260920-1738-9718129 来信时间:2026-09-20 16:50:57

本人委托女儿作为代理人,申请复核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申请人第一段婚姻前夫为少数民族,本人非少数民族,1975、1977年生育两名子女,当年政策允许,生育合规。1982年离婚,两名子女抚养权归前夫,此后孩子未随申请人共同生活。申请人再婚,丈夫未婚无子女,二人婚后未生育亲生子女,1988年事实收养一女,属于历史合法收养,当年核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养女二级残疾,养父已故。 卫健文件吉卫人口发〔2019〕2号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前生育子女不合并计算;1992年4月1日前事实收养,符合条件视为合法收养。 现审核部门错误将前婚子女计入再婚家庭子女数量,把合法收养等同于生育,认定不符合条件。该结论与省级政策不符。 诉求:依据吉卫人口发〔2019〕2号重新复核,确认申请人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办理每月80元扶助金;若不予通过,请出具书面不予认定决定书并写明政策依据。 附件:申诉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相关证明材料。

您好: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梅河口市长信箱的关注与信任。就您反映的问题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答复如下: 诉求人为吉乐乡某村村民,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卫联发﹝2025﹞7号文件要求,在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的同时,需现存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才具备申报农扶资格,文件第七章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试行)及释义的通知》(吉人口字﹝2005﹞13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修改的通知》(吉人口字﹝2005﹞96号)、《吉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管理规范》(吉人口﹝2010﹞60号)、《吉林省计划生育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意见的通知》(吉卫人口发﹝2019﹞2号)同时废止。且任何时期生育三个孩子均不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政策申报要求。综上所述,诉求人不具备申报农扶资格。电话反馈诉求人无人接听。 最后,欢迎您再次来信。

回复时间:2026-09-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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