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梅河口市建成区淘汰十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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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梅河口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实施方案
梅河口市建成区淘汰十蒸吨及以下
燃煤小锅炉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13〕31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梅政发〔2014〕6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梅政发〔2016〕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分责、全市联动”的原则,坚持“采暖实施集中供热,生产采取清洁能源替代”的总体思路,实行“以奖代补”的优惠政策,引导燃煤小锅炉产权单位及供热、天然气、供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全面完成市区燃煤小锅炉的淘汰任务。
二、目标任务
(一)整治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的要求,强制淘汰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含燃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设施)。
(二)整治时间
2019年5月1日—2019年10月15日
(三) 整治方式
按照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建成区划要求,积极推进集中连片供热,调整能源结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1、并网集中供热:按照城市供热规划,城区暂定六处取暖供热单位,阜康热电公司、河东热力公司、河西供热公司、报人热力公司、华东热力公司和吉林省热力集团梅河口市公用事业有限公司。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网。
2、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管网以外或者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生产用炉,可以改用电、天然气或者其它清洁能源。改用清洁能源的锅炉,应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三、奖补政策
1、并网政策
取暖燃煤小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涉及居民住宅及公益性事业的免收入网配套费。
淘汰燃煤小锅炉折旧补偿方法,锅炉折旧补偿公式为2万×锅炉容量×(1-锅炉使用年限/10),锅炉使用年限10年以上(包括10年)不予折旧补偿(不含洗浴业)。
2、清洁能源替代改造补贴政策
燃煤小锅炉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新能源改造的,按照原有燃煤小锅炉的额定容量,对用热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常压热水锅炉以每台每蒸吨(0.7MW)2万元为系数予以奖补,不足0.5蒸吨的按0.5蒸吨计;承压热水锅炉(0.7MW)以每台每蒸吨4万元为系数补偿;承压蒸汽锅炉,以每台每蒸吨(0.7MW)5万元为系数予以奖补。
3、洗浴业补贴政策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造任务的业户,取缔燃煤锅炉、外购热水的,采暖并入集中供热的,根据锅炉吨位实施差别化奖励政策。奖补标准为:0.5吨以下锅炉每台奖励1万元(含0.5吨);0.5吨以上1吨以下锅炉(含1吨)每台奖励1.5万元、1吨以上锅炉奖励每台2.5万元。如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按照清洁能源替代政策补贴。
(四)相关规定
1、从2014年7月15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政发〔2014〕6号)发布后,所有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新建燃煤小锅炉的,要无条件拆除,不享受奖补政策。
2、享受奖补的单位要有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合法资格。
3、取暖与生产兼用的锅炉,其中生产部分单独进行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的按照清洁能源替代政策,以实际生产需求改造后的锅炉吨位数予以奖补,取暖部分单独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按并网政策予以补偿,并网部分按原有燃煤锅炉与改造后的生产锅炉吨位差予以补偿;取暖部分与生产部分一并进行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的,按照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奖补政策予以奖补;替代改造后吨位数大于原有锅炉吨位数的,按原有锅炉吨位数予以奖补。
4、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或清洁能源替代改造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不予奖补。已弃用的燃煤小锅炉不予奖补。拆除锅炉折旧和清洁能源替代补贴只享受一项政策。拆除锅炉的按照并网政策予以补偿。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5月1日—6月15日)。市政府制定并发布《梅河口市淘汰燃煤小锅炉的实施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部门负责的淘汰燃煤小锅炉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提出具体措施,报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6日—9月30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按照《梅河口市燃煤小锅炉淘汰奖补政策》要求,由被淘汰锅炉的相关负责单位提交申请,经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验收审核后,拨付奖补资金。
五、组织机构及分工
市政府成立梅河口市建成区淘汰燃煤小锅炉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全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调度、督促、检查部门淘汰燃煤小锅炉进度,总结通报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对各部门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的考核验收。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列入淘汰计划燃煤小锅炉的运行检查,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查封扣押,督促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会同住建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二)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执行城市供热规划,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气管网建设,满足淘汰燃煤小锅炉改造的管网覆盖需求。配合工作组做好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的考核验收。
(三)市发改局负责向上衔接和争取国家、省关于“煤改清洁燃料”以及集中供热、燃气工程建设等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市财政局负责淘汰燃煤小锅炉奖补资金的筹集、审查、拨付及使用监督工作;负责国有企业单位拆除锅炉涉及的资产处理工作。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燃煤小锅炉类型、吨位、使用年限和锅炉产权性质的确定,对锅炉改造工程提供服务支持,负责注销应予撤并锅炉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涉及燃煤锅炉改造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进行指导,提供服务,对改造后的电锅炉、燃气锅炉的总平面布局,防火、防爆间距,需要增设的安全配套设施、器材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分管行业企事业单位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对需要淘汰的锅炉,采取分类别进行管理。要责成设计改造的单位及时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进行报备。
(八)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利用舆论监督推进淘汰燃煤小锅炉专项行动,配合有关部门公开曝光拒不淘汰燃煤小锅炉的产权单位。
(九)国网通化供电公司梅河口检修分公司负责推进“煤改电”工程,执行我省有关电取暖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要求对拒不撤并的小锅炉采取断电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统一指挥、部门负责的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依法整治,严格执法。坚持依法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对按规定必须淘汰的燃煤锅炉,必须落实到位,依法拆除。对采取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必须限期完成改造,稳定使用清洁能源。对逾期整治不到位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责令实施停产停业整治。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执行监测、监控,加大执法力度,对排放不达标的锅炉坚决依法取缔,对阻碍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产权单位(业主)依法予以处理。对承担居民取暖任务的燃煤锅炉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单独考虑。
(三)加大力度,严格考核。加强督查督办,确保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按时完成。严格实施考核,对淘汰工作实施不到位的,严格责任追究。
(四)严格管理,落实长效。严把燃煤锅炉准入关,市建城区禁止新建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乡镇建成区及工业园区、集聚区不再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相关职能部门一律不得给违规新上的燃煤锅炉办理或换发相关行政许可和证照。对擅自新上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强制拆除,并不予补偿,实现燃煤锅炉管理的严格化、规范化、长效化。
附件1:梅河口市建成区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领导小组
2:2019年淘汰燃煤小锅炉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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