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19〕60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代市委、市政府起草了《梅河口市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或建议在8月30日下班前反馈给退役军人事务局。
附件:梅河口市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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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19〕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广大退役士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稳妥地落实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政策,维护好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应安置未安置、安置后未上岗、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外)。
三、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四、办理的具体时间
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12月15日。
五、主要工作内容
(一)认定参保时间。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二)确定补缴责任主体。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全额补助,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安置地政府对其给予适当补助。
(三)明确补缴年限。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年限,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但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后,所需缴费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承担,免收滞纳金。
(四)明确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上年度吉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记录为0.6,缴费基数按照对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录入。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按吉林省对应年度政策执行。按上述办法补缴后,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仍有中断的,按国家和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理
1.申请程序。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原接收单位)。原接收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参保补缴条件的退役士兵身份进行审核,确认后收齐申请材料、登记造册(纸质版及电子版),分期分批统一交退役军人事务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个人将申请材料直接交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退役士兵所在地(户籍地)与安置地不一致的,由退役士兵本人将申请材料交现所在地(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登记,所在地(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相关材料转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申请所需材料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安置介绍信或调配证(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相关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等缴费记录凭证;
(6)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困难人员需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提供的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7)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相关证明;
(8)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档案丢失或材料不齐的,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同公安、人武部、人社局、医保局共同认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情况核查
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齐申请材料后,分期分批进行核查。具体程序为:
1.核查服役年限(军龄)和安置情况。退役军人事务局对退役士兵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重点核查申请填写是否清晰完整,提供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并对退役士兵入伍时间、退伍时间、服役时长、安置方式、是否符合办理参保补缴条件进行确认,反馈给原接收单位。对符合办理参保补缴条件的退役士兵,有原接收单位的,由原接收单位将申请表提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谋职业等无安置单位的,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申请表提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不符合办理参保补缴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告知原接收单位,由原接收单位书面告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等无安置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告知退役士兵。
2.核查参保情况。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办理参保补缴条件退役士兵提交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认定养老保险欠缴、断缴月数,结合其服役年限,确定实际应补缴月数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并将结果反馈相关单位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安置地与参保地属多个地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接,共同认定欠缴、断缴月数,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并将结果反馈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
3.核查个人缴费能力。对符合办理参保补缴条件退役士兵提交的申请表中填写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后统一提交民政局,由民政局对退役士兵的缴费能力进行认定,明确是否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并将结果反馈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参保缴费
审核认定工作完成后,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接收单位启动办理补缴手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在原安置地按程序进行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参保地办理补缴手续。
对未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退役士兵,原接收单位有缴费能力的,原接收单位携带相关认定资料统一办理补缴登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金额,原接收单位负责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所补缴金额统一划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帐户。原接收单位无缴费能力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原安置单位相关信息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认定其是否有缴费能力,并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携带相关认定资料统一办理补缴登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补缴金额,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将所补缴金额统一划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帐户。
1.基本养老保险
(1)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退役军人事务局。
(2)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并按政策缴费。
2.基本医疗保险
(1)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凭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医疗保险征缴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退役军人事务局。
(3)享受到吉林省《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的补缴政策后,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自行向参保地相应的医疗保险征缴机构缴齐所需费用。
(四)有关费用问题
1.退役士兵安置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做好参保费用结算的对接工作。
2.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全额补助。
七、实施步骤
1.安排部署阶段(7月29日至8月5日)
根据省关于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工作流程和实施方案。
2.摸底建账阶段(8月5日至8月20日)
各乡镇、各部门依据历年接收退役士兵安置名册、安置介绍信等资料,整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人员名单,核实退役士兵信息,建立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台账。初步核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断缴、欠缴情况及按新政策需补缴年限。相关台账(纸质版及电子版)上报市解决部分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宣传发动、个人申请阶段(8月21日至9月20日)
召开全市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会议。会后由原接收单位对按新政策需补缴社会保险退役士兵点对点逐人宣讲政策,书面告知应补缴金额和办理程序,指导退役士兵做好保险接续申请。因历史底册不全遗漏人员和查找不到人员,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确保符合条件人员应知尽知。同时,要做好不符合条件人员的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4.核查缴费阶段(9月21日至12月10日)
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局、社保局、医保局、民政局按分工对退役士兵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退役士兵身份类型(是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服役年限、社会保险参保、欠缴、断缴情况、是否低保户和特困户进行核查,按政策规定计算需补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金额。退役士兵原接收单位收齐符合补缴条件人员个人应缴费用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所补缴金额统一划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帐户,统一将缴费凭证交退役军人事务局,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录入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
5.查漏补缺阶段(2019年12月10日至12月12日)
对照工作台账,逐人核实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申报情况,对未申报人员,逐人再次进行动员。对个人自愿放弃人员,由本人签字并建立台账,于2019年12月20日前报市解决部分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审计总结阶段(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15日)
退役军人事务局和退役士兵所在原接收单位就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配合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于2019年12月15日前将相关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局。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组织。成立由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孙维良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戴存鹤副市长和市政协副主席兼财政局局长王春生同志任副组长的市解决部分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组员由事涉各部门、驻梅省直事涉单位主要领导、各乡镇(街)党(工)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担任。会后,各成员单位、事涉单位要于9月3日17时前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电话号码4353066)报送1名负责社会保险接续业务的分管领导和1名具体负责此业务的工作人员(名单和手机号码)。
2.工作职责。督查室负责对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督查和评估工作机制;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协调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及审核退役士兵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材料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人社局负责档案材料提供工作;人武部负责退役士兵入伍批准时间和退伍时间认定工作;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工作;社保局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接续和社保缴费记录、测算补缴金额、档案材料查找工作;医保局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医疗保险接续和医保缴费记录、测算补缴金额工作;信访局负责有关退役军人信访接待工作;公安局负责维稳、协调相关工作;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身份的认定工作;税务局按照征收范围负责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费用的收缴工作;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各乡镇、原接收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所需材料收集和登记造册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事涉部门要采取新闻公告、微信、短信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渠道搞好宣传,让广大退役士兵了解国家相关政策,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督查和评估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登记造册,制定方案,核算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要在今年12月15日前完成。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将倒查责任、严肃追究。
(三)强化帮扶援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方案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事涉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部门要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解决部分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附件:1. 梅河口市解决部分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
3. 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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