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领导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实施意见的情况汇报》上的批示,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向城市流动,并结合我市“十四五”人口扩张计划,发挥先行示范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农民及引进的高端人才进城购房补贴有关事宜,起草了《梅河口市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或建议在5月28日下班前书面反馈给市住建局建工科618室或邮箱,公众意见实名并注明联系方式,各部门意见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部门无意见也需书面反馈)。
联系人:王石运
联系电话:15844511222
邮箱:mhkjsjjgk@sohu.com
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梅河口市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领导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实施意见的情况汇报》上的批示,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向城市流动,并结合我市“十四五”人口扩张计划,发挥先行示范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农民及引进的高端人才进城购房补贴有关事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降低进城农民的购房成本,有效解决进城农民和外来人口住房问题,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先购买、再申请、后补贴”的原则,进城农民和外来人口购房申请补贴的,应当以满足刚性住房需求为主,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农村;
2.申请人为外省、市购房者,户籍所在地为农村;
3.申请人为我市引进的高端人才;
4.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应当属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所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不包括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房屋、别墅、保障性住房;
5.申请人购买的住房应当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唯一住房。
四、补贴标准
1.财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政府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2.消费劵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政府给予家电和购买房屋家居装潢材料消费券方式适当补贴。计划发放约2000张,购房者可任选一张消费券(仅限一张),消费券面额分别为2000元(消费满5000元可使用)、5000元(消费满10000元可使用)和10000元(消费满20000元可使用),消费券自领取之日起5个月内有效,可在市区内限上家电经销和家居装修材料商场使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局)
3.房地产企业减免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市区有意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楼价格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优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补贴形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购房者给予两种补贴,分别为财政补贴和消费券补贴,两种补贴同时享受。
六、补贴资金来源
1.财政补贴。市住建局对购房者所需补贴资金进行统计和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定期申请购房补贴资金,市财政局依据市住建局资金申请及市政府批示意见,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住建局代发资金账户。
2.消费券补贴资金。市商务局向市政府申请专项促销资金2000万元,用于发放家电和家居装潢材料消费券。
七、申请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供网签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银行卡等证明材料,使用银行贷款购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完成贷款手续,到住建局申请登记。经确认申请人的申请补贴条件符合条件的,做好登记后,将有关信息提交所在城市公安部门、人社局进行身份认定。
2.户籍身份认定。公安部门、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的农村居民和外省、市购房者身份认定工作后,将认定结果反馈住建局。
住建局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市财政局和商务局审核。
3.发放购房补贴。审核通过后,市住建局及时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购房者银行卡,同时发放家电和家居装潢材料消费券。审核结果未通过的,由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
八、其他情形
1.申请人获得购房补贴后,因其他原因退房的,应将补贴资金全额退回市住建局,开发企业根据市住建局出具的相关补贴资金退回证明材料为购房农民办理相关退房手续。
2.申请人所购住房自获得购房补贴之日起2年内不允许上市交易,2年后上市交易办理过户手续时正常缴纳税费。
3.其他退回购房补贴的情形。
九、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有权对农民进城及外省、市来梅和高端引进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骗取购房补贴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