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发〔2021〕8 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梅河新区“区政合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22〕9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省梅河新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新区卫生健康局)是吉林省梅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中医药管理局、梅河口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新区卫生健康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新区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中医药管理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中医药管理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及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疾病预防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四)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中西医结合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并实施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免疫规划和隔离防控等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出传染病疫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协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七)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指导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九)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负责在新区(市)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十三)承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医药事业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制定新区(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工作,促进中医药现代化。
(十五)承担医疗保健工作的宏观指导,承办新区党工委(市委)、管委会(市政府)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
(十六)完成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梅河口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新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全面领导,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观念,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固化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全市公共卫生防护网,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和网络,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五是更加注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关口前移,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评估、研判、决策机制,提高评估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六是更加注重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运行机制,坚持依法防控,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推动构建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强化科研支撑体系,健全决策咨询体系,实现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新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新区民政局(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新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新区民政局(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3.与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新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新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及时向新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提出建议。新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会同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新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