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5号)、《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车改组〔2018〕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一,车辆规模庞大,必须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创新制度,探索符合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二)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各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三)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衔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
(四)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各单位按照本意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强化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车改方案,并与8月31日前将车改方案电子版报局办邮箱,纸质版经一把手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市卫生计生局办公室审核批复,各单位车改方案经审核通过后,必须按方案逐步落实工作,不得更改,确保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
三、总体要求
(一)改革范围
单位范围: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各乡镇街计生服务站。
人员范围:参改单位在编在岗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人员。
(二)工作目标
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取消车辆的封存停驶工作,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按照中央和省事业单位车改总体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采取公务交通费用实报实销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从严配备实物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驻梅以外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属地化原则,与所在地方同步完成。
(三)责任分工
1.市卫生计生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系统事业单位车改工作;审批各医疗卫生单位车改方案。
2.计划生育宣传站负责协调各乡镇街计生服务站车改工作,审核批复各乡镇街计生服务站改革实施方案。
四、改革方式
(一)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范围、标准或额度
各单位从严从紧核定实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岗位和人员范围。严格按照据实原则实行公务交通费用实报实销,所报销费用应是符合公务出行要求的正常开支并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严格禁止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倾向。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额度在本单位公务交通成本节支的前提下,不超过改革前成本,不高于同级党政机关相应标准。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岗位和人员,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各参改单位节支情况确定。
(二)从严核定保留车辆
严格核定各单位保留车辆,参改人员实行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制度等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其公务出行,不再配备实物保障用车。
各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鼓励班车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比照党政机关车改相关规定执行,即原有班车的,暂时保留,不再大修,报废后不再更新,通过社会化方式解决。单位地理位置偏远需保留必要的班车的,应予从严认定、确保节支,在车改方案中特别说明,并报方案审批部门核准。
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进行标识化管理,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
(三)真实详细测算车改节支情况
各单位保留的各类公务用车车辆运行费用要统一纳入改革“节支率”测算。各参改单位要严格按照节支率计算公式,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新增公务交通报销额度等相关费用支出总额必须低于取消车辆对应的综合成本。改革前成本按2013-2015年实际平均支出计算。此项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各参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往无车辆的单位,要按要求严格统计2013-2015年公务交通支出,并将年平均值作为改革前支出成本。
(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各单位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有关政策,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五)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各单位经核定取消的车辆,由车辆主管部门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于车辆封存停驶后半年内处置完毕。处置收入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五、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人员,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各单位在深入调研、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8月底前报市卫生计生局办公室,经批准后执行。
(三)严格保留车辆管理
各单位应当对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车改后,保留车辆全部纳入即将建立的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信息监管系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保留应急、医疗等特定业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原则上要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用途进行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化管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违规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市卫生计生局将严肃配合市纪检监察机关及市审计部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市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