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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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2-12 10:23:00

  市疾控中心、各医疗机构: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严格工作职责 

  卫计局确定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签发单位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要求履行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工作职责,其他医疗机构不得从事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工作。 

  (一)各签发单位签发《死亡证》对象为进行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人员,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 

  (二)《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人口管理与生命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各签发单位填写者及相关人员要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1.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 

  2.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3.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 

  4.《死亡证》是原始凭证,各签发单位要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 

  二、做好人口死亡信息报告 

  疾控中心、各签发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要求做好人口死亡信息的报告工作。 

  (一)疾控中心要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各签发单位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网络报告第一联信息。 

  (二)疾控中心要定期与公安、民政部门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信息,建立非户籍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机制。并及时商请公安部门提供上年末本地区性别及年龄别人口数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是加强人口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疾控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分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疾控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完善信息报告、数据安全、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疾控中心在业务指导结束后要将存在问题及整改结果报送卫生计生局,卫生计生局将对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梅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125 

责任编辑:疾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