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明确行政权力及其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工作职责和运行程序、监督管理方式,规范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和监督行为,为建立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奠定基础,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梅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及其权责清单内容包括行政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实施处室(局)、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其依据等内容。
第三条 各基层单位行政权力及其权责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法制科负责组织本机关行政权力及其权责清单动态清理、调整,进行调整意见的合法性审核,提交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和向社会公布工作。
法制科是行政权力行使及其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及其权责清单,制定权力运行与管理的程序、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完善权力行使过程案卷资料,建立电子档案,定期进行行政权力清理、提出调整意见。
第五条 行政权力清单中各项行政权力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不减损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权力可以由规范性文件设定外,其他行政权力的设定必须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为依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关科室应当在1个月内对本科室执行的行政权力进行清理,提出调整意见:
(一)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因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导致执法主体或者执法职能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关科室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编制权责清单: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新设行政权力的;
(二)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放行政权力,需承接的;
(三)本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关科室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并说明取消或下放的依据: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需相应取消的;
(二)国务院依法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相应取消的;
(三)因本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部门管理更方便有效,且相关职权依据没有指定具体管理层级的,应当下放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关科室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说明变更的依据,编制变更后的权责清单:
(一)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事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权力确需调整的,由有关科室编制拟调整行政权力权责清单,向法制处提出调整申请,经法制处合法性审核,提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法制科负责向权力行使责任科室反馈自治区审查调整意见。
有关科室根据梅河口市政府审查意见,完善需调整行政权力的权责清单,编制行政权力运行程序、服务指南,提交办公室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统一经本机关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定期进行行政权力清单集中清理,办公室组织本机关行政权力及其权责清单清理。
第十三条 本机关行政权力行使及其调整管理接受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有关科室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向社会公开权力运行程序、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科室不得擅自增加行政权力、自行更改权力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