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卫发〔2020〕147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更好地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项目宣传工作,并保障项目资金合理使用,经卫生健康局研究,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经费使用限额标准
(一)辖区人口不超过3万(含3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每年项目宣传品购置经费按照辖区人口不超过1元/人执行。
(二)辖区人口超过3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每年项目宣传品购置经费不超过3.5万元。
二、宣传品所属范围
包括用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项工作开展的宣传版、宣传品、广告制作等。
三、宣传品采购要求
所采购宣传品必须严格执行“货比三家”制度,保障印制宣传品的质量,做到货真价实,每个宣传品均要印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字样;严格履行入出库手续和合同管理;并附宣传手册、宣传图版、广场宣传等影像资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