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二、行政执法人员
1、局分管领导,法规监督科、职业健康科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2、卫生监督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组织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四)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及控烟工作;
(五)依法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场所;
(七)依法监督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工作;
(八)依法监督集中式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销售单位;
(九)对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依法监督和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十一)依法进行计划生育检查;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
四、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二)行政法规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护士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1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1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5.艾滋病防治条例
16.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17.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1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规章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5.处方管理办法
6.消毒管理办法
7.血站管理办法
8.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9.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10.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1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1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1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1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8.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19.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20.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1.护士注册管理办法
22.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2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2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5.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6.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7.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五、行政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送达、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六、监督方式
1、司法局代表市政府对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性、证据情况、程序情况、行政处罚金额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2、纪委、检察院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收受贿赂、是否存在违纪、违规执法、渎职等行为进行监督。
3、卫生健康局对受委托执法的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执法案卷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正确、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4、对卫生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违纪或发现违法案件群众来电、来访举报监督,举报电话4371189 4222813
七、救济渠道
1、行政申诉、申辩
对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形成决议作出的事先告知书,可以向卫生健康局作出书面申诉、申辩,卫生健康局法规监督科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和当事人进行听证,听证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对当事人进行书面答复。
2、行政复议
对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之内向梅河口市政府或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
对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6个月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对卫生健康局上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