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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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局2020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

时间:2022-06-28 09:16:00

 

2020年,我局在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在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下,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加强宣传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 

一、加强领导,夯实基础 

(一)明确工作任务。出台《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202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年度工作任务、明确工作内容,提出工作要求。局党组在年初工作会议及半年度工作推进会上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并进行相关研究和部署,坚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行政首长负总责的原则,切实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强化法治机构。我局领导职责分工明确确定依法行政日常工作分管领导,根据《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立法规监督科,具体负责依法行政工作,委托执法单位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法规监督科负责案卷审批和对监督所执法人员监督。 

(三)落实学法制度。出台《关于2020年各基层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意见》,班子成员开展现行卫生法律法规等专题领学12次。邀请省、通化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行业专家,业务轮训等开展业务知识培训2次。 

二、制度引领,决策依法 

(一)出台《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今年已办结的行政处罚均按要求主动公开,重大执法决定均进行法制审核。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由起草文件科室负责征求意见、进行论证,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编号,法规科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查,办公室负责最终的信息公开。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及时清理、废止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要求,组织开展清理、评估市政府本级行政性规范性文件工作。 

(三)加大法律顾问建设。聘请知名律师韩春艳为我局法律顾问,各市级医疗单位均按要求聘请了各自的法律顾问。各单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业知识、专业见解的作用,在重大事项的决策、重大事件的处置、重大合同的签订等方面,事先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确保各项行为合法化、规范化。同时,加大与法律顾问的联系,避免“顾而不问”的情况出现,局法律顾问当年度开展各类服务活动11次。 

三、监督有效,保障有力 

(一)严格卫生执法监督评查。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牢牢把握管辖、监督检查、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监测和检验、行政控制、处罚决定等环节,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处罚额度适当、记录齐全,对重大案件和移送公安案件进行审核。每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件稽查,对案件法律适用、事实证据、程序、自由裁量和文书制作规范等内容进行稽查。王晓红同志获2019年吉林省卫生行政执法先进工作者称号。 

(二)加强执法管理。做好改革职能调整后执法主体资格重新确认和对执法人员对接,工作,与政数局比对现有权力事项及省重新梳理的三级目录库事项,开展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梳理调整,承接衔接事项13项。加强执法证管理,组织7名同志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培训参与率、考试合格率达100%,持有执法证件率达100% 

(三)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深化“移动终端”执法,一线执法人员均配备行政执法终端设备,使用率和覆盖面均保持双高水平,使用移动端录入占比达90%以上。除了“双随机”执法之外,常规性监督检查也启用移动执法,实现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 

(四)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梳理完善本单位公开目录清单,依法依规组织进行全面公开。主动公开本部门产生的政府信息,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应对工作。今年在双公示平台公示行政处罚信息47条,行政许可各类信息51条。今年行政监督各类检查中,共出动执法车辆678次,出动行政执法人员4826人次。检查公共场所236家,医疗机构437家,共下达监督意见书289份,行政处罚47家。共没收非法执业收入18000元,行政处罚累计198000元。 

 四、工作中存在困难 

  (一)卫生监督执法人、财、物不足。卫生健康局下属单位卫生监督所经费严重不足,导致各项执法经费尤其是车辆费用紧缺,难以应对日趋繁重的卫生监督工作需要。监督所配备了部分委培人员没有执法资格,执法人员不足。同时,工作用房、监督车辆不足,执法用装备(摄像、录音等)缺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开展。 

  (二)执法能力有待提升。卫生监督机构在体制、机制和能力方面与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还不相适应,执法工作缺乏合力支撑,执法力度不够。作为含有技术性执法机构的卫生监督机构,缺乏与卫生监督技术执法人员配套的人力资源激励政策措施。监督员力量薄弱,素质参差不齐,总体执法水平不高。 

  (三)制度机制尚不健全。卫生监督法治建设在体制、机制和能力方面与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还不相适应。法治建设工作能动性和创造性不强,受限于经费投入、人员等因素,法治建设工作缺乏新形式。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能力有待提升,执法行为监督等环节效能转换率不高。 

   

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20201126 

责任编辑:法规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