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措施全力做好孕产妇管理与救治工作的通知
梅卫发〔2019〕55号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各医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吉林省卫计委关于《转发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吉卫妇幼发〔2017〕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服务规范和文件要求,切实降低全市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结合我市妇幼健康服务管理工作实际,下发此通知,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机构职责
(一)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职责
1.受卫生健康局委托对全市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健康局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与考核。
2.协助卫生健康局制定全市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3.负责全市年报、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及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分析,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围产儿死亡评审和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
4.掌握全市高危孕产妇管理整体状况,负责对全市危重孕产妇追踪、随访工作,及时向卫生健康局报告相关信息。
5.加强流动孕产妇监管力度,及时做好相关上报及反馈工作。
6.负责开展全市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妇幼保健人员和妇产科医生的培训、考核工作。
7.负责指导和开展全市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健康教育材料。
8.做好全市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分析、上报等工作。
9.负责每季度组织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例会。
10.及时上报全市危重孕产妇相关信息。
(二)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职责
1.要遵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相关诊疗规范、技术指南等,开展与职责能力相适应的孕产妇保健服务,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
2.做好孕产妇妊娠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登记和统计,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5日前将辖区的《高危妊娠登记》上报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市卫生健康局妇幼科。
3.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责成专人负责所辖区孕产妇保健服务工作,在孕13周前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管理,同时认真开展妊娠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妇儿保部分要求对建册的孕妇进行保健管理;督促42天内产妇到助产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并进行管理。
4.各级助产机构应当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妇产科门诊对就诊的孕产妇开展孕期宣教和卫生咨询,认真做好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分级工作,然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检查,做好登记,将未及时建册的孕妇信息上传“梅河口市妇幼报表群”。对筛查出的危重孕产妇进行追踪随访,及时将检查信息上传至市“梅河口市高危孕产妇管理QQ群(群号码:706299870)”;妇产科住院部对接诊的危重孕产妇,要给予及时的救治、会诊或转诊;市孕产妇急救中心要无条件地接收基层单位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及时启动急救专家组进行会诊,积极施救,如果经专家组会诊病情危重需转上级医院的,要及时与省孕产妇急救中心联系,安排急救车辆及时进行转诊,并将情况上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市卫生健康局妇幼科。
二、具体工作内容
(一)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负责对所辖区的孕13周前的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首次建册的孕产妇进行系统保健管理和妊娠风险筛查,筛查项目内容详见局下发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
1.筛查服务内容
筛查项目分为“必选”和“建议”两类项目。必选项目为对所有孕妇应当询问、检查的基本项目,建议项目由筛查机构根据自身服务水平提供。
(1)必选项目:确定孕周;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生育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体格检查:测量身高、体重、血压,进行常规体检及妇科检查等;④注意孕妇需要关注的表现特征及病史。
(2)建议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血糖测定、心电图检查、肝功能、肾功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等。
2.筛查结果处置
(1)妊娠风险阴性处置: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绿色标识,按照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要求进行管理。
(2)对于筛查结果阳性的处置: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筛查阳性。筛查机构为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应当填写《高危妊娠登记》、《高危孕产妇告知书》、《高危孕产妇转诊登记》、《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并告知和组织筛查阳性孕妇在2周内到市级助产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并按照孕产妇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及时随访,认真填写《高危孕产妇随访记录表》。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将所辖区高危孕产妇名单上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市卫生健康局妇幼科。
(二)各级助产机构
负责对就诊的孕产妇进行规范的孕期检查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通过检查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做好登记,及时向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上报和反馈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同时做好对危重高危孕产妇的追踪随访、救治和转诊。
对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妇,助产机构应当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
1.绿色标识:妊娠风险低。孕妇基本情况良好,未发现妊娠合并症、并发症。
2.黄色标识:妊娠风险一般。孕妇基本情况存在一定危险因素,或患有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但病情较轻且稳定。
3.橙色标识:妊娠风险较高。孕妇年龄≥40岁或BMI≥28,或患有较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对母婴安全有一定威胁。
4.红色标识:妊娠风险高。孕妇患有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
5.紫色标识:孕妇患有传染性疾病。紫色标识孕妇可同时伴有其他颜色的风险标识。
助产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在《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对于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助产机构应当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在3日内将报告单报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如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
助产机构应当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发现孕产妇健康状况有变化时,立即进行妊娠风险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相应管理措施,并在《母子健康手册》上顺序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
各级助产机构应当根据孕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情况,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的孕产妇,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和组织其在二级以上助产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如有异常,应当组织其尽快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凡经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孕产妇拒绝住院的应立即上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局妇幼科。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助产机构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将其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及时随访和上传信息。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和组织其在市孕产妇急救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和组织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和组织其在市级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而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动员所辖区产妇到助产机构进行42天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在对产妇进行42天健康检查时,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如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并进行信息反馈。
三、建立完善高危孕产妇管理监测网络
1.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各级助产机构,均要设立一名危重孕产妇管理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并签署责任书,负责本单位危重孕产妇的管理工作。同时单位一把手要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具体管理人员具体抓。此危重孕产妇管理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要向卫生健康局重新申请备案。
2.组建市高危孕产妇管理QQ群(群号码:706299870),建立全市高危孕产妇管理监测网络。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各助产机构负责高危孕产妇管理的人员必须加入QQ群,各助产机构发现黄色分级的孕产妇要及时告知孕产妇高危情况,并认真填写《高危妊娠报告登记》及《高危孕产妇告知书》,并于2日内将高危孕产妇信息上传至QQ群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妇保人员接收到本辖区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后,认真填写《高危妊娠登记》及《高危孕产妇告知书》,并及时随访,详细填写《高危孕产妇随访记录表》,进行规范管理。
3.严格执行危重孕产妇首诊医生负责制。
各助产机构的首诊医生发现妊娠风险分类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要认真填写《高危妊娠报告登记》、《高危孕产妇告知书》、《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发现当日口头上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并在3日内将报告单报送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如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类为红色,应在24小时内报送。对来院就诊的孕产妇应当首诊到妇产科门诊接受咨询服务和孕期检查,严禁其它相关科室首诊孕产妇,避免高危孕产妇漏管、漏报。
对于妊娠风险分类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首诊医生要及时进行随访,详细填写《高危孕产妇随访记录表》。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如需转诊,要认真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登记》及转诊三联单,必须于6小时内口头上报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24小时内将纸质版三联单上报。对于转诊的孕产妇要及时进行随访,填写《危重孕产妇转诊随访登记》,切实做到对治疗结局一追到底。如果发生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住院后未经医生同意私自出院的情况,所在医院要在第一时间将该孕产妇信息上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同时将信息上传到市高危孕产妇管理QQ群。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接到信息后也要在第一时间将该孕产妇信息反馈给所管辖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单位领导亲自带队入户进行动员,动用一切可用资源说服孕产妇及家属返回医院接受治疗,有情况及时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局妇幼科进行沟通汇报,以便采取进一步干预措施,确保母婴安全。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一) 危重孕产妇急救制度
1.市孕产妇急救中心(市中心医院),应制定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预案。各助产机构要设立妇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并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调度作用,成立多学科急救小组,建立危重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确保能在第一时间对急危重症孕产妇实施快速有效的会诊、转诊、接诊和救治。
2.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各助产机构对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救治,必须遵守首诊负责、就近抢救、合理转诊的原则。因借故推诿、延误救治或任由孕产妇自行转诊导致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医疗机构及人员责任。
3.实行上报制度。各助产机构在实施危重孕产妇抢救同时,指定专人将相关信息及时报告给市卫生健康局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并按规定及时对抢救过程进行如实详细记录备案。
4.会诊程序
院内急会诊。
因孕产妇突发危急情况,涉及其他专科范围,需他科协助抢救的,由值班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经科主任审核、加签、标“急”后,请有关科室会诊,特别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邀请急会诊。
急危重症孕产妇病情复杂,需院内多科室急会诊,由科主任提出会诊申请,提请医务科火速组织人员会诊抢救,并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接到紧急会诊申请的科室立即指派医师迅速到达现场开展会诊,经治医生及上级医生必须全程陪同。申请医生及会诊医生均应及时、规范填写会诊单并亲笔署名。
院外急会诊。
当事医疗机构应由科主任提出书面会诊邀请,报医务科(或总值班),告知简要病情及主要困难与需求,电话联系拟邀请会诊医院医务科(或总值班),请求落实。
接到会诊邀请的医疗机构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电话会诊,必要时指派专家迅速到达现场积极指导和参与抢救。不得推诿、延误抢救。病情危急时也可先电话联系,然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5.转诊程序
对危重孕产妇实施转诊,必须坚持“先会诊、再转诊”的原则。经院内孕产妇急救专家组成员会诊确认需要转诊,在确保转运过程安全前提下方可进行转诊。
转诊前,转出医院负责提前与上级医院进行沟通接洽,以确保上级医院在初步了解患者情况下做好抢救准备,所有转诊患者必须在医院医务科备案,妇产科做好登记。
孕产妇急救中心接听转诊电话的医护人员为危重孕产妇接诊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向产科主任汇报,做好接诊准备,简化入院程序与手续,畅通危重孕产妇入院绿色通道,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患者。
转诊途中应有转出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全程护送。对可能在转诊途中发生死亡的病人,不得转诊,应立即请上级医院电话会诊或请专家现场指导抢救。
对需要护送转诊至省孕产妇急救中心而拒绝的危重患者,孕产妇急救中心在告知签字后,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通报情况。在患者履行移交签字手续期间,由孕产妇急救中心负责患者的应急救治和管理工作,防止患者失管失控,确保对患者的无缝交接管理。
6.采供血机构应保障医疗机构实施危重孕产妇抢救临床用血的安全、及时、有效。
7.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积极配合市卫生健康局协调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工作,及时掌握辖区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情况,做好高危孕产妇安全管理相关培训、督导和反馈。
8.市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辖区孕产妇保健网络、危重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及应急抢救预案等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二)高危孕产妇管理例会制度。
为有效降低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提高救治水平,自2019年开始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和救治工作实行例会制度。例会时通报检查存在问题,部署下步工作。
(三)高危孕产妇管理责任人制度。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或主任为所辖区高危孕产妇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高危孕产妇管理组织领导、综合协调、资源调配等工作;具体工作人员按要求负责高危孕产妇管理业务工作。
(四)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将其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实行首诊负责制。保证专人专管、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定期进行电话随访,督促其按时进行孕检,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产检次数。对拒不配合的孕妇及时反馈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妇保科,辖区妇保医生入户进行劝导,并督促到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孕检。
(五)高危孕产妇管理排查制度。
各单位每月对所辖区高危孕产妇,特别是有基础病的高危孕产妇进行认真细致排查,并及时进行追踪、随访和管理,将排查名单(《高危妊娠登记》)于每月10日前上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妇保科。
(六)高危孕产妇管理通报、约谈制度。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第一次提出整改意见并提出警告,第二次再次存在同样问题的单位以文件形式全市通报,对整改措施不完善,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七)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对因孕期保健工作管理和服务不到位而造成孕产妇死亡的,追究乡镇卫生院院长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因对妇产科管理不到位、医生责任心不强或服务出现差错等原因造成孕产妇死亡或严重后果的,追究该单位院长、主管院长、妇产科主任和当班医生责任,取消其助产单位资格;各助产单位剖宫产率要控制在45%以下(其中一胎剖宫产率控制在40%以下),降低无指征剖宫产率。如果助产单位主观存在问题,局里将进行问责、追责。
五、加大监督督导检查工作力度
为确保全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局妇幼科将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做好日常的沟通、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组织专业机构相关人员每季度对基层单位进行一次专项的督导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单位,将进行全市通报或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处理。
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