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梅卫发〔2019〕146号
梅河口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落实深化医改工作任务,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梅河口市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推进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落实深化医改工作任务,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制定以下推进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探索和推动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落实财政保障政策,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激励”(“两个允许”)的要求,结合妇幼保健机构实际情况,完善薪酬分配政策,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医务人员薪酬达到合理水平。鼓励既实行财政全额保障政策,又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加快建立保障与激动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工作部署推进。制定梅河口市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推进实施方案,确定梅河口市妇幼保健院为试点单位,成立梅河口市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领导小组。
(二)落实财政保障政策。落实政府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投入保障政策,保障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保障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对口支援,健康扶贫等公共服务的政府投入。
(三)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允许妇幼保健机构突破当地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妇幼保健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激励,人员支出占总支出比例不低于40%并逐步提高。
(四)完善薪酬分配政策。按照《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副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落实妇幼保健机构分配自主权,在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结合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和岗位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妇幼保健机构薪酬结构,在绩效分配上优先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倾斜。
(五)推动薪酬达到合理水平。综合考虑妇幼保健院
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防治结合”的特点,以及工作量、服务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多方面因素、参照我市同级公立医院水平合理确定妇幼保健机构年绩效工资总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医务人员薪酬达到合理水平。
三、实施步骤
(一)指导实施阶段。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印发《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评估工作方案》,邀请省级专家对市妇幼保健院体制机制创新评估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市妇幼保健院按要求迎接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督促指导,大力推进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
(二)总结评估阶段。市妇幼保健院定期对本单位体制机制创新评估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按时迎接省、国家卫生健康委对我市妇幼保健体制机制创新评估工作。
四、工作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负责工作总体部署和组织实施,开展督促指导和评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确定试点县(市、区),根据需求建立省级领导工作机制和专家指导组,为试点县(市、区)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开展督导评估和经验推厂,定期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报送工作进展。试点县(市、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结合推进深化医改工作,建立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领导工作机制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统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本地实施方案开展机制体制创新工作。
附件:梅河口市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领导小组
附件
梅河口市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铁民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组长:赵煜晖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于 滔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冯敏贵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成 员:苏红艳 市卫生健康局妇幼健康科负责人
王晓光 市卫生健康局医政科科长
邹长宏 市卫生健康局基层卫生科科长
李秀丽 市卫生健康局财务科负责人
王翠丽 市卫生健康局人事科负责人
张学存 市卫生健康局规划信息科科长
姜金华 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