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申领工作的通知
梅卫发〔2020〕151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工作部署,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有关要求,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申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一)医疗机构。当前在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执业状态信息正常。
(二)医师。医师资格信息正常有效,医师电子化注册账户已激活,执业状态信息正常(非备案、非注销),且在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有合格的照片信息。
(三)护士。 护士电子化注册账户已激活,执业状态信息正常(非备案、非注销),执业信息在有效期内,且在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有合格的照片信息。
二、申领程序
(一)符合中领条件的。
1.医疗机构:可登录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
2.医师、护士:可分别登录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申领《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电子证照。
(二)因电子化注册系统中当前相关信息缺失或错误达不到中领条件的。
1.医疗机构:应登录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对照当前纸质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补充完善或改正相关信息,并提交主管审批机关进行审核确认。电子化注册系统中信息与纸质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完全一致的,主管审批机关应审核同意,信息不一致的应按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规定办理。各医疗机构补充完善或改正相关信息并提交后,请携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到市政务大厅综合窗口6号,对完善后的电子化注册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2.医师、护士:应登录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对电子化注册以及个人照片等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完善信息并上传。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通知本单位医师、护士在电子化注册系统完善信息,并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对医师、护士完善后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对于部分电子化注册系统中无法验证到资格信息的医师,要及时补录医师资格信息,未补录信息和上传照片的,无法申领电子证照。
(三)生成电子证照。
电子证照生成工作将于2020年8月1日正式启动,符合条件的将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制发完成。提交申领操作的医疗机构可在电子化注册系统的机构端生成医疗机构电子证照,提交申领操作的医师、护士可在电子化注册系统的个人端生成电子证照。
三、工作要求
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相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的推行与管理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努力使这项政策措施让广大医护人员周知,安排专人负责,以确保此项工作按期顺利完成,让医疗卫生机构及医护人员真正享受到“互联网+政务服务”带来的便利。
咨询电话:0435-4521027(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