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各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授权工作的通知
梅卫发〔2021〕51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
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卫医发〔2014〕27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各医疗机构实际,我局决定开展2021年度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执业医师和药品调剂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授权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培训方式
按照《吉林省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审批原则》(以下简称《审批原则》)要求,培训方式如下:
1.市中心医院、中医院、二院、妇幼保健院、新华医院、梅城医院、惠仁医院、愈康医院、天宝神经医院负责本单位相关人员抗菌药物的培训、考核、授权工作(授权工作结束后,请上述单位将本单位相关人员抗菌药物处方授权、调剂授权,麻醉药品处方授权以正式文件方式报送局医政科)。
2.我局指定市中心医院、中医院、二院作为培训机构,负责医联体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及辖区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相关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
3.民营一级医院的相关人员抗菌药物的培训、考核、授权工作由局医政科负责。
二、培训内容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3.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4.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6.吉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
三、培训时间
培训、考核工作必须于2021年4月底前结束,具体时间自行安排。
四、具体要求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民营一级医院的现场审核工作由局医政科牵头负责。
2.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村卫生室的现场审核工作,其中:新华、解放、和平、光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山城镇、红梅镇、海龙镇中心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各类门诊部、诊所的现场审核工作。
3.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重要性,在实施培训前:一是应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审批原则》的要求,逐户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对达不到《审批原则》)第二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应具备的条件》、第三项:基本要求要求的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等,告知其存在的问题,如不能立即整改的不授予相关医师处方权、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二是对符合《审批原则》)要求的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等,在与医联体上级医院联系确定好培训日期及时通知其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报局医政科授予相关医师处方权、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对无故不参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和抗菌药物调剂资格,造成的后果自负,坚决杜绝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如有违反要求的,一经查实,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从严处理。
4.抗菌药物处方权有效期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5.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现场审核合格及培训考试合格的医疗机构填写《梅河口市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申请审批表》(附件2)、《梅河口市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附件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备案表(附件4),其中: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的审批表、登记表、备案表、授权书(统一打印后粘贴好照片)由各现场审核机构统一上报。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民营医疗机构、一式二份,由申请单位、核准部门分别留存备查。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一式三份,由申请单位、审核部门、核准部门分别留存备查。
7.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将《梅河口市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申请审批表》、《抗菌药物处方权授予证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备案表统一到医政科取回并督促各单位粘贴在抗菌药物公示板上,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联系人:陶 玫 电话:4370616
邮 箱:332887739@qq.com
附件:1.吉林省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审批原则
2.梅河口市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申请审批表
3.梅河口市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备案表(样件)
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