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及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梅卫发〔2022〕117号
各基层医疗机构:
市财政已拨付2021年度村卫生室基药补助经费,根据省级文件和局领导要求,对各基层医疗机构提出以下落实意见:
一、执行时限
11月30日前执行完毕,不得拖欠、拖延。
二、执行方式
对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必须以资金发放方式补助,不得以药品、物资等方式变相补助。
三、补助标准
按照每人不低于10元标准核定补偿额度。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的,按照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偿;超过1000人的按实际服务人口数量核定补偿额度。
四、补助资金用途资金
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保证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支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村卫生室顺利实施。
五、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要求
村卫生室应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品种数占比和销售额占比均不低于55%。
六、强化监管检查机制
局医改办将加强对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管,会同局财务科、审计科加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资金及时、足额补助到位。
联系人:肖航 联系电话:4855882
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