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材料送达地址: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5098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