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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和高秆作物等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09:2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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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彻底清除妨碍河道行洪障碍,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河湖“清四乱”行动和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河道管理范围禁止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

1.辉发河。有堤防段的河道管理范围边线为现有堤防背水面堤脚外扩5米,无堤防段的河道管理范围边线为距岸顶线向外15米。

2.鸭绿河。有堤防段按背水面坡脚向外5米为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段按现有岸顶外延5米划定为河道管理范围,现状岸坡较缓、无明显岸坎的河段,按上下游有岸坎段河宽控制,顺河向平顺衔接。

二、禁止事项

1.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及高秆作物(玉米、葵花、高粱等)、芦苇、杞柳、荻柴。其中册外土地严禁耕种农作物。

2.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堤防管理房除外)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荒种地、开渠、钻探、打井、取土、采石、爆破、挖窖、存放物料、放牧、葬坟、晒粮、挖筑鱼塘、开展集市贸易(城区堤路结合的堤防除外)、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其他影响堤防安全的活动。

4.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不得设置拦河渔具。

5.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存贮、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或固体废弃物。

6.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倾倒渣土、粪污、垃圾或其他污染水体的污染物。

7.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禁止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和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等。

8.未经批准,禁止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未经批准,禁止围垦河道或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洪、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禁止要求

自通告之日起,全乡各村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利用至3月底春耕前有利时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行动,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已经违反本通告禁止事项的,督导在2023年3月25日前自行清理,并恢复河道原貌,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清除的,将依法依规强行整治和清除,所需费用及损失由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承担,并按规定处以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对3月25日以后新发生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严厉打击,严肃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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