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彻底清除妨碍河道行洪障碍,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河湖“清四乱”行动和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河道管理范围禁止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
1.辉发河。有堤防段的河道管理范围边线为现有堤防背水面堤脚外扩5米,无堤防段的河道管理范围边线为距岸顶线向外15米。
2.鸭绿河。有堤防段按背水面坡脚向外5米为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段按现有岸顶外延5米划定为河道管理范围,现状岸坡较缓、无明显岸坎的河段,按上下游有岸坎段河宽控制,顺河向平顺衔接。
二、禁止事项
1.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及高秆作物(玉米、葵花、高粱等)、芦苇、杞柳、荻柴。其中册外土地严禁耕种农作物。
2.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堤防管理房除外)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荒种地、开渠、钻探、打井、取土、采石、爆破、挖窖、存放物料、放牧、葬坟、晒粮、挖筑鱼塘、开展集市贸易(城区堤路结合的堤防除外)、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其他影响堤防安全的活动。
4.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不得设置拦河渔具。
5.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存贮、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或固体废弃物。
6.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倾倒渣土、粪污、垃圾或其他污染水体的污染物。
7.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禁止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和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等。
8.未经批准,禁止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未经批准,禁止围垦河道或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洪、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禁止要求
自通告之日起,全乡各村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利用至3月底春耕前有利时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行动,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已经违反本通告禁止事项的,督导在2023年3月25日前自行清理,并恢复河道原貌,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清除的,将依法依规强行整治和清除,所需费用及损失由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承担,并按规定处以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对3月25日以后新发生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严厉打击,严肃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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