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晨 :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收回你(你单位)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220581117761),收回的理由是: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化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收回许可证公告
梅河口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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