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森林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守护吉乐乡生态资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实行打击盗采国家资源、盗伐、滥伐、毁林开垦林木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违法行为
1.非法占用林地、耕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耕地用途,进行毁林开垦等违法行为。
2.破坏林木资源,盗伐、滥伐林木,破坏古树名木,以及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3.林间禁止种植一切农作物,例如玉米、大豆等。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了以下三种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盗伐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滥伐林木罪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屏障,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业务。如果您发现有人在林地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毁林种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请您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435-4871312 0435-4872110
梅河口市吉乐乡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0日
(责任编辑:宋雯清)
初审:马赫 复审:赵静茹 终审:费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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