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 | ||
|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 |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劳动人事监察大队 |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劳动人事监察大队 |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咨询电话 | 0435-43095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 申请方式 | 现场咨询 | 事项审查类型 | |
| 审批结果 | 无 |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
| 附加说明: |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务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含外埠企业),应当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跨年工程按当年计划完成工程价款)的4%—5%存储保证金。 | ||
| 数量限制: | |||
| 禁止性要求: |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中标通知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返还审批表,提供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据,竣工验收备案证,竣工验收报告 | ||
| 材料形式: | |||
| 材料详细要求: | |||
| 必要性及描述: | |||
| 备注: | |||
| 办理流程 | |||
| 收费情况 | 否 | ||
| 法定依据 | 《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19〕1号)四、保证金存储、退还(一)保证金存储。保障金专户存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施工许可前1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保证金承诺书,到当地政府指定的银行存储保证金(首次应由建设单位存储,按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在应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款按比例扣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银行收款凭证(现金缴款单回单联或转账回单联)后,按法定程序为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备案表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限期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二)保证金退还。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建筑施工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关凭证后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进行核查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存储单位。五、保证金启用和调增调减(二)保证金调增、调减。指定专户存储保障金的银行每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通报一次保障金帐户资金状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核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首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可按应存储金额的1%逐次调减,但不能少于应存储金额的2%;已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按核定存储保证金标准增加1%补存。已被准予调减存储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行为的,仍按标准存储并逐次调增1%,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超过三次发生拖欠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该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其给予包括降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市级工作中,由市级、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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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办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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