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创业补助项目申报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创业创新实训基地补助项目申报 创业活动补助项目申报 创业能力提升补助项目申报 | ||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就业局、职业建设科、人才中心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一楼1-5号综合窗口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026,0435-45210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创业创新实训基地补助项目申报:"1.申报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应为运行2年(含)以上市(州)人社部门拟批准的市(州)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 2.有固定的创业培训、实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实训场所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 3.必须具有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团队、孵化企业等功能。有相应的创业培训、实训指导师资队伍; 4.能提供相应的实训实践平台,每年培训人数达到300人(含)以上或大学生100人(含)以上; 5.每年孵化3家以上企业,带动50人(含)以上就业。" 创业活动补助项目申报: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大中专院校;大中专院校申报省级创业活动时,需要经过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创业能力提升补助项目申报:" 相关职能部门方可申报创业能力提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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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创业能力提升补助项目申报 | ||
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否 | ||
法定依据 | 1.《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7月31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2017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设立创业园区或者创业孵化基地。对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等在创业园区或者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支出和对市(州)、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3.《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6 号)第九条 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方向清、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创业项目。……。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补助。……。第十一条 创业创新实训基地补助。……。第十七条 创业能力提升补助。用于对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创业师资和高层次人才管理人员国内(外)培训补助。第十八条 创业活动补助。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大中专院校组织开展的创业创新项目征集与推介、创业宣传、创业竞赛(不含奖励资金)、创业就业大型招聘会等创业活动,视规模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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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办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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