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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发布时间:2020-11-02 10:0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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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用人单位)、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领、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就业扶贫载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奖补申领
适用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就业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一楼1-5号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43030330435-45210290435-43703860435-43030180435-4303019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7个工作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8个工作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用人单位)15个工作日,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领、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就业扶贫载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奖补申领3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30个工作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60个工作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用人单位)30个工作日,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领、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就业扶贫载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奖补申领6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8〕33号)
4.吉林省财政厅、人社厅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2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且距最近一次失业登记时间1年(含1年)以上人员。 残疾人员: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大龄失业人员:城镇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不含补缴月份)的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失地农民:依法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全部失去原有承包耕地(水田、旱地)的农民。3、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一、补贴范围(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5.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额度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4、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一、补贴范围(一)就业困难人员。单位招用。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与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6、对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协助其与用人单位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10人的,补助3000元;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1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补助2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7、对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有组织输出,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贫困劳动力,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8、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 经县级以上人社、扶贫部门认定的扶贫车间、就业扶贫基地等就业扶贫载体 吸纳5人 (含5人)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年初至申请认定当期,经营主体吸纳就业20人及以上 (含非贫困家庭农村劳动力),累计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国定贫困县就业比例达到用工总数30% (含30%)以上,省定贫困县及非贫困县就业比例达到用工总数20% (含20%)以上且贫困人口累计人均年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册,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情况表,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申请表;2、《就业创业证》,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提供《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户口簿,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3、《就业创业证》,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身份证;4、户口簿(或居住证),毕业证书,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自主创业人员《营业执照》,身份证;5、《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招用人员名册;6、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市场主体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及贫困劳动力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审批表,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名册,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7、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市场主体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及贫困劳动力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审批表,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代为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名册;8、吸纳贫困劳动力名册,就业扶贫载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奖补审批表,就业扶贫载体认定表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
  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
  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四、通过公益性
  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
  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4.《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
  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
  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
  组织劳务输出……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办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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