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保险服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工伤认定申请 | ||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工伤医疗保险科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一楼1-5号综合窗口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17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初次(复查)鉴定结论通知书、初次(复查)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55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1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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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病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病历资料,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病历资料,认定工伤决定书、参与体育比赛、文艺表演证明材料,吸毒认定,工作环境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血液酒精检测证明,革命伤残军人证、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食物中毒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 | ||
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否 | ||
法定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 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 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 医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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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办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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