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行政复议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行政复议 | ||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法规科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一楼1-5号综合窗口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0435-4521029 0435-430301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行政复议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2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44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 ||
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行为决定 | ||
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否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 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 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 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 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 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 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 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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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办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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