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考核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考核 | ||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职业能力鉴定中心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一楼1-5号综合窗口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055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工考结果样本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1.未经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等级(职务)证书的工人,可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职务)认定,申报条件为: (1)工作年限31年(含31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21年(含21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6年(含26年)以上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认定; (2)工作年限28年(含28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8年(含18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3年(含23年)以上的,可申报技师认定; (3)工作年限25年(含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含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含20年)以上的,可申报高级工认定; (4)工作年限15年(含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含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含10年)以上的,可申报中级工认定; (5)工作年限14年(含14年)以下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含4年)以下或从事本工种工作不到10年(不含10年),且学徒期满并已转正定级的,可申报初级工认定。 2.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前,未取得工人技术等级的,可直接参加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定级考核,申报条件为: (1)工作年限25年(含25年)以上且从事技术工种工作15年(含15年)以上的,或从事技术工种工作20年(含20年)以上的,可申报高级工岗位定级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含15年)以上且从事技术工种工作5年(含5年)以上的,或从事技术工种工作10年(含10年)以上的,可申报中级工岗位定级考核。 (3)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并从事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初级工岗位定级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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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认定表,个人档案 | ||
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是 | ||
法定依据 | 1.《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令第1号)(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第二章第五条,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60号《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三)内设机构(六)工资福利司: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五(六)非经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等级的工人,应当进行复核认定。复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人事部委托的单位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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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办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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