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就业失业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就业创业证》遗失补发、失业登记、个体私企业主就业登记、单位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就业创业证》申领 | ||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就业局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一楼1-5号综合窗口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5—4370386、0435-452102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 | 就业创业证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就业创业证》遗失补发、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就业创业证》申领7个工作日、个体私企业主就业登记、单位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1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就业创业证》遗失或损毁的劳动者、1.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有劳动能力;3.有就业要求;4.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1.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本省行政区域内;3.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1.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本省行政区域内;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办理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1.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本省行政区域内;3.灵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函字〔2015〕140号):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 | ||
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身份证、失业人员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学生证 | ||
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否 | ||
法定依据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 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 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 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 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 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 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 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 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 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 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 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 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办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材料。 | ||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