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信访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信访事项提出 | ||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一楼1-5号综合窗口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015、0435-452102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无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信访诉求材料 | ||
材料形式:无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否 | ||
法定依据 | 1.《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 群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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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办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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