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管理发放 | ||
适用对象 : 自然人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一楼1-5号综合窗口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029、0435-452102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1990-1994年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 ||
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领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审核表 | ||
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否 | ||
法定依据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全文。 2.《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8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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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办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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