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大学生就业工程助学贷款代偿上报审核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大学生就业工程助学贷款代偿上报审核 | ||
适用对象 : 自然人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一楼1-5号综合窗口;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0435-4521029 ,0435-430304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5工作日 | ||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6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吉林省就业人员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 ||
材料形式:纸质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否 | ||
法定依据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第一条至第七条号)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办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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