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1、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2、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 3、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4、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5、变更工伤登记 6、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领 7、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9、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 10、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11、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13、工伤事故备案 14、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15、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16、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17、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18、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19、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20、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21、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 ||
适用对象 : 参保职工,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社会保险局 | 责任处(科)室 |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科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三楼社保窗口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0435-4869315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
1、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在经核准的地区内因工伤住院治疗(含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的工伤人员所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时限内报销。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住院病历首页及出院小结,单位授权委托书,工伤本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有效票据,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 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 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 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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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2、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和业务规程,对申请定点服务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考察、评估并确认后,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服务内容、违约处理等进行约定。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副本,医疗执业许可证或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副本,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及副本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 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 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 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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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3、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并且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省直工伤人员。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劳动能力鉴定表,单位授权委托书,工伤本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认定工伤决定书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 领取的伤残津贴;……。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 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 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 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 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 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八条:业务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 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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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4、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在经核准的地区内因工伤住院治疗(含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的工伤人员所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在规定时限内报销。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单位授权委托书,工伤本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有效票据,病例,认定工伤决定书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 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 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 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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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5、变更工伤登记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参保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并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参保单位可以为其办理就诊审批,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省直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特殊身份确认登记表》,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人员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工伤人员身份证,认定工伤决定书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 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 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 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条: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相关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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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6、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证,工伤人员身份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 号)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 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六条: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 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二)配置 辅助器具确认书;(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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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7、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经吉林省工伤康复评估中心评估需要康复的省直工伤保险人员。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工伤人员身份证,工伤康复评估报告,工伤认定书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 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 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 30号)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 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 《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 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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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签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的省直工伤人员。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劳动能力鉴定表,单位授权委托书,工伤本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 性医疗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 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 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 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 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八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 动关系时,业务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核定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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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9、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和业务规程,对申请定点服务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考察、评估并确认后,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服务内容、违约处理等进行约定。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副本,医疗执业许可证或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副本,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及副本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 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 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经办 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 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 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 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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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10、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符合因工死亡或视同为工亡的供养金属。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民政部门的证明,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居民身份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 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 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 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 亲属抚恤金……。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 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 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 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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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11、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经吉林省工伤康复评估中心评估需要康复的省直工伤保险人员。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工伤人员身份证,工伤康复评估报告,工伤认定书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八条: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工 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同意,并报业务部门批准。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 30号)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 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 《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 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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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视同为工亡的人员。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单位授权委托书》,居民死亡医学死亡证明,经办人身份证,认定工伤决定书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 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 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 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 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 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 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 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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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13、工伤事故备案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受伤人员自然信息,受伤信息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 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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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14、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参保人员按照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制度政策规定需要转外就医的,经具有转外地就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所患疾病无法明确诊断或市内医疗机构无法治疗。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如果转出医院无法提供病历,可提供病情介绍。,经办人身份证,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加盖有效公章)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 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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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15、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参保人员因公在外地长期工作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取得居住地户籍或根据居住证管理规定取得居住地居住证(或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下同)的。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供派遣协议(加盖公章)或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加盖公章),单位驻外工程施工情况说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居住地户口簿(居住地身份证)或居住证(或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无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加盖公章)等辅助证明材料。,本人及经办人身份证,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应提供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单位)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二条: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 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 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 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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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16、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参保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并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参保单位可以为其办理就诊审批,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省直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特殊身份确认登记表》,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人员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工伤人员身份证,认定工伤决定书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 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 供咨询服务。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业务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第 五十七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或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 位为其办理工伤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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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17、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工伤职工,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人员身份证,工伤认定决定书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 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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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18、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参保人员因公在外地长期工作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取得居住地户籍或根据居住证管理规定取得居住地居住证(或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下同)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证,工伤人员身份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 号)第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 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条: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 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 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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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19、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首发医疗费用。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单位授权委托书,工伤本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有效票据,病历,认定工伤决定书,费用清单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 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二)工伤职工 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 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批准到统筹地区 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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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20、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受伤人员自然信息,受伤信息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 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 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 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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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21、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和业务规程,对申请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考察、评估并确认后,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服务内容、违约处理等进行约定。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副本,医疗执业许可证或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副本,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及副本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 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 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 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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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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