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社会保险单位合并与分立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社会保险单位合并与分立 | ||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社会保险局 | 责任处(科)室 |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科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劳动大厦梅河口市社保局四楼5-8号窗口;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三楼社保窗口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1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因企业需要,上级或市监部门出据相关手续,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1、单位出据上级部门或市监部门出据的单位合并或单位分立的相关手续。 2、分立或全合并单位出据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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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经办规程3.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8]5号)第三节 单位合并与分立第七条 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应在30日内持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局办理合并、分立手续。参保单位存在欠费或待转基金的,应先结清相关账务后再办理合并、分立手续。社保局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合并或分立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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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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