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失业保险服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1、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2、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 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4、失业保险金申领 5、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6、丧葬 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 8、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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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社会保险局 | 责任处(科)室 |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科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劳动大厦梅河口市社保局四楼5-8号窗口;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三楼社保窗口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1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1、技能提升和补贴申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依法参保的企业职工,不欠缴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含已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月数,但不含0工资缴费记录),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职工需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在四平社保局正常参保缴费,所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要能够在吉林省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管理系统及国家人社部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能够进行核查,若存在外地转移参保信息,在原参保地社保经未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如跨统筹区申领,需提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未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效证明,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银行卡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 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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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2、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及环保政策情况,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一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符合政策要求。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1.“五证合一”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复印件; 3.收据(盖有企业财务章);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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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纸质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 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 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二、基本条件。……(二)企业申请稳 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 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5.《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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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户籍地为本单位辖区;办理时间与解除时间不超过两个月;需要将外地养老保险也转移到本单位辖区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待遇转移确认单,社会保障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 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 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 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 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 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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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4、失业保险金申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激活金融账户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卡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 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 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 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 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 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 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 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 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 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 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 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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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5、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无需个人申请,自动随失业保险金同步发放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无 | ||
材料形式:无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二、主要内容(三)联 动措施……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 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2.《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五、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 金来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三、提高补贴 发放的时效性: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 机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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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人员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6、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在职人员死亡人员符合申领一次性待遇的人员。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死亡证明,火化发票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 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三)领取失业保险 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 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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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激活金融账户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卡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 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 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 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三 节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与支付:一、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一次性 生活补助时,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件;(二)与参保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三)参保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 证件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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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8、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无需个人申请,自动随失业保险金同步代缴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无 | ||
材料形式:无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 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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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人员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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